close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涉及金錢數額之計算者,例如給付工程款、瑕疵擔保減價、工程瑕疵之扣款及不當得利之返還,因同屬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金錢債權,具有同質性,應有本條項之類推適用。

-參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11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24期第56卷第4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8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決意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meriholl 的頭像
    meriholl

    meriholl

    merihol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