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事事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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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母歿前,為土地登記名義人,並與女婿共有地上建物,母與子之家人共同居住該房地。母歿後,女取得土地全部權利,地上建物則由女與女婿共有。嗣女與女婿以渠等為房地共有人,向子及家人主張返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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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惟若該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件訴訟本可自為調查裁判,若因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訴訟之不利益時,自無庸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64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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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受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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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於債權人供擔保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抗字第142號判例)

至有關現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的假處分,核之相對人因受假處分致無法處分該不動產,其所受損害,當以該不動產價值,按通常本案訴訟判決確定費時期間如可出售取得價額運用之利益為準。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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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涉及金錢數額之計算者,例如給付工程款、瑕疵擔保減價、工程瑕疵之扣款及不當得利之返還,因同屬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金錢債權,具有同質性,應有本條項之類推適用。

-參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11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24期第56卷第4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8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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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美的先生小荷與甲有債務糾紛,甲可否向小美請求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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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到底會牽涉到那些民事法律?其需再區分訂婚與結婚分別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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