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美的先生小荷與甲有債務糾紛,甲可否向小美請求償還債務?
解析
這樣的問題,可能要先了解我國夫妻財產制。
關於夫妻財產,我國民法親屬編有詳細規範,其類型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後者又區分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與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惟依據民法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故夫妻除有特別約定,否則關於雙方的財產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採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是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1023條),若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故債權人甲對夫的財產已為扣押而無法受清償時,不可對妻的財產為強制執行,若甲仍然對妻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則妻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惟此時應注意...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則此時夫妻原本的法定財產制即告消滅,依據民法第1030-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假設夫的婚後財產為零,妻為一百萬,則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其剩餘財產之分配為(100-0)/2=50,妻須給付50萬給夫,則此時夫的財產即增加,夫之債權人可對該50萬為請求償還債務或為強制執行。
故夫債妻雖可不用還,但是債權人卻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夫妻的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之後再代位夫向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