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法適用
專利法雖於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經行政院核定於102 年1 月1 日施行,惟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之時間為施行前之期間,是以系爭專利權是否受到侵害,應以當時有效之專利法為法規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997 號民事判決參照)。
新舊法適用
專利法雖於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經行政院核定於102 年1 月1 日施行,惟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之時間為施行前之期間,是以系爭專利權是否受到侵害,應以當時有效之專利法為法規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997 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利法第61條定有明文。職是,專利權為共有者,關於專利權之行使,應得全體同意(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64號、行政法院74年度判字第1276號判決)。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為其與他公司所共有,原告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之訴訟經共有人之他公司同意之事實,業具其提出專利證書與聲明書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職是,原告得基於系爭專利共有人身分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於本件當事人適格。
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98條亦明定,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同法第9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