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11 Thu 2014 09:37
新北勞大/永和社大課程講義下載
- Mar 04 Fri 2016 10:30
拐帶子女預防措施
親子非訟事件(例如聲請法院定子女監護權、停止親權等)裁判確定前,可聲請法院裁定對方給付子女生活費、交付生活必需品、協助子女就醫或就學、禁止帶子女出境等暫時處分,以保全請求。曾有家事庭法官表示,可請法院行文到海關禁止子女出國,此程序通常能在24小時內完成。
另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公告「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制度,提供民眾通報,以為後續協尋。
- Mar 04 Fri 2016 10:04
重罪與虞逃之相當理由
依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換言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羈押被告者,除犯罪嫌疑重大外,尚須符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等要件。此由解釋理由書重申:「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亦可知之。
重罪固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但如僅以犯重罪之原因作為說明被告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的理由,則與大法官會議前開解釋在將(1)犯重罪、(2)逃亡或滅證之虞、(3)羈押必要性,各自獨立作為審查羈押與否之要件的目的相悖。就此而言,原審如未在被告犯重罪且嫌疑重大之外,另行說明基於何等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難認適法。
- Mar 04 Fri 2016 09:49
刑法略誘罪與親權之關係
- Jun 24 Mon 2013 13:44
性侵案件的難處
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大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尤其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例如性交易或婚外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偽辯係合意性交,以求脫免刑責。惟實務上亦曾見合意性交後,其中一方因遭父母或配偶(或對方配偶)質疑,為維護本身名譽暨避免受責難而不惜誣控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被害人與被告縱無嫌隙,但為維護自己利益,難免有虛偽陳述之可能。事實審法院為發現實情,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確與情理相符以外,尤應詳查雙方之關係、背景、案發前後互動情形、被害人事後之反應,暨其有無受外部壓力而提出告訴等情況,依經驗及論理法則妥慎認定事實;不能僅以被害人與被告素無嫌隙,即謂其絕不可能罔顧名節或甘冒偽證罪責而設詞誣陷被告。
- Apr 24 Wed 2013 15:39
妨害性自主案件值得參考的判決、判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姦淫罪,衹以被害人之年齡為其特殊要件,苟被姦女子年在十四歲以上尚未滿十六歲,縱使被告係利用權勢,對於服從自己監督之人而為之,亦應認為被吸收於上開條項犯罪之內,不發生與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從一重處斷之問題。原判決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論處上訴人罪刑外,又認上訴人尚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罪名,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用法殊難謂合。
- Mar 27 Wed 2013 13:36
與繼承有關的房地爭議
案件事實
母歿前,為土地登記名義人,並與女婿共有地上建物,母與子之家人共同居住該房地。母歿後,女取得土地全部權利,地上建物則由女與女婿共有。嗣女與女婿以渠等為房地共有人,向子及家人主張返還房地。
- Mar 22 Fri 2013 14:11
專利案件常見的法律爭點與法院見解
新舊法適用
專利法雖於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經行政院核定於102 年1 月1 日施行,惟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之時間為施行前之期間,是以系爭專利權是否受到侵害,應以當時有效之專利法為法規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997 號民事判決參照)。
- Jan 18 Fri 2013 10:57
勞工大學/永和社大 法律與生活課程-參觀法院
- Dec 11 Tue 2012 12:58
民事案件之事實涉及刑案時需否停止程序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惟若該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件訴訟本可自為調查裁判,若因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訴訟之不利益時,自無庸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64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