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新聞:14歲女擁男睡母控性侵 蓋被驚見兩人光溜溜 17歲情郎法辦
母親昨晨返家,至十四歲女兒房間替她蓋被時,一掀開棉被發現女兒不但全裸,還與一名僅穿內褲、頸部滿是「草莓」吻痕的十七歲少年相擁入眠,當場嚇得尖叫,半裸少年尷尬驚醒,女兒求情:「他是我男朋友!」但母親堅持提告,少年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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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乙事,我國刑法於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第227、227-1條有詳細的規範。
§刑法227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若站在女方家長的角度而論,因女生年僅14歲,男生十七歲,雙方合意而發生性行為,女方可主張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則男方將會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男方可以主張227-1兩小無猜條款,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男生僅十七歲,依據刑法229-1條,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故本案尚需女方提出告訴,檢察官與法院始會介入偵辦審理,惟此時須注意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限制。又男方只有17歲,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稱少年,故其在審理過程中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
另須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款之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若有違反第30條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惟該法所規定適用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故男女雙方均可主張適用之。
另本案亦可以主張民法侵權行為184、195、187等相關規定。
美荷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