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受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參照)。
- Sep 24 Mon 2012 12:05
雇主勞災補償的無過失責任
- Sep 17 Mon 2012 18:04
間接證據、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按訴訟法之證明及認定之事實,乃歷史之證明及推論,與自然科學上之實驗證明不同,後者得以實驗求證完全一致或符合,然訴訟法上之證明及事實認定,以推論高度之蓋然性,其推論所得之概括認定,通常之人皆可確信為真實而無庸置疑即足;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44年台上字第70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例如男女床第之私,屬隱密私諱之事,舉凡男女私通者,欲期「捉姦在床」,萬不得一,故判斷男女是否有姦淫行為,尚非不得綜合各種間接證據,佐以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據以推論認定之。
- Sep 12 Wed 2012 16:46
恐嚇取財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縱被害人心理狀態特別,不因而畏怖,仍不能不認為行為人已著手實行恐嚇取財犯行,自應成立該罪之未遂犯。上訴人至林三元住處向林三元謂:「我現在在跑路,借我二萬元」,核係一般勒索錢財慣用之託詞,雖名為借錢,實則有借無還,如予拒絕,常遭報復,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該等言詞應係惡害之通知並足使人生畏怖心,雖林三元供證其並未心生畏懼,江文騫亦係為打發上訴
人而交付一萬元,非因心生畏懼交付財物,然揆諸上開說明,仍應認上訴人已著手實行恐嚇取財之犯行,應論以該罪之未遂犯,上訴意旨指其行為與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不符,不應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顯有誤會。--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
- Sep 12 Wed 2012 13:43
專利權、著作權為共有時的起訴、告訴
按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利法第61條定有明文。職是,專利權為共有者,關於專利權之行使,應得全體同意(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64號、行政法院74年度判字第1276號判決)。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為其與他公司所共有,原告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之訴訟經共有人之他公司同意之事實,業具其提出專利證書與聲明書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職是,原告得基於系爭專利共有人身分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於本件當事人適格。
- Jan 09 Mon 2012 15:20
不動產假處分擔保之核定
按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於債權人供擔保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抗字第142號判例)
至有關現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的假處分,核之相對人因受假處分致無法處分該不動產,其所受損害,當以該不動產價值,按通常本案訴訟判決確定費時期間如可出售取得價額運用之利益為準。應考量:
- Jan 09 Mon 2012 15:13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之適用與類推適用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涉及金錢數額之計算者,例如給付工程款、瑕疵擔保減價、工程瑕疵之扣款及不當得利之返還,因同屬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金錢債權,具有同質性,應有本條項之類推適用。
-參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11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24期第56卷第4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8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決意旨
- Jul 07 Thu 2011 16:27
關於 "乳瑪琳" 於2011.06.30中國時報之嚴正聲明
- Jul 07 Thu 2011 16:23
關於 "乳瑪琳" 於2011.06.29自由時報之嚴正聲明...
- Jun 09 Thu 2011 11:31
性霸凌入法,罵人娘砲最重可退學
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除了將「性霸凌」的定義明確入法,而從工友到校長不論級別的學校人員,若發現疑似校園性侵事件,但未於24小時內通報者,或有包庇、隱匿等情況,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再犯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依法免職。(雅虎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7/135/2svid.html)
- Jun 03 Fri 2011 11:22
機車撞人無罪...
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